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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区劳人仲案字〔2026〕第434号(受送达人:山东滨州裕华化工厂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06-03 18:07 浏览次数:


滨州市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山东滨州裕华化工厂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涛与山东滨州裕华化工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劳人仲案字〔2026434)。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人仲案字〔20264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黄河十六路东创业政务中心12号楼2楼214室),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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