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涛:
本委受理的李浩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已依法于2026年2月12日作出中止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4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中止告知书》(滨劳鉴病中止〔2026〕7号)。内容如下:
因你未到现场参加鉴定,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4号)第十五条(一)规定,我委决定中止此次鉴定程序。如需恢复鉴定程序,本人可再次向我委提出申请。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滨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3月2日
供稿:劳动和工伤科
撰稿:葛 凯
校对:董海波
审核:崔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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