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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公告第2026-47号(受送人:惠民县森纳塑业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03-04 11:28 浏览次数:


惠民县森纳塑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浩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已依法于2026130日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单位),现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4号二十八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劳鉴确字20264)。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李浩男前伤残情况的鉴定结论为:可配置10012装饰性上臂假肢。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后视为送达。

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送达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特此公告。

 

滨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32

 

 

供稿:劳动和工伤科

撰稿:张家宝

校对:董海波

审核:崔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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