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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劳人仲案字〔2025〕第1202号 (受送达人:邹平市匠铸天成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02-04 16:49 浏览次数:


邹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邹平市匠铸天成机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孙逢科邹平市匠铸天成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劳人仲案字〔2025〕第1202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邹劳人仲案字〔2025〕第12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孙逢科2025年2月26日至2025年8月7日期间与被申请人邹平市匠铸天成机械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8月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77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8月7日期间期间防暑降温费(高温补贴)36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中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裁决为一裁终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有证据证明具有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中对其他请求的裁决为非一裁终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邹平市财税劳动大厦1113室),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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