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山东民用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聪慧与山东民用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滨区劳人仲案字〔2025〕第149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滨区劳人仲案字〔2025〕第149号仲裁决定书。决定补正如下:一、裁决书第4页第12行、第17行,第6页第17行、第18行,第7页第6行中张志强变更为张永强。本决定书送达后与本委滨区劳人仲案字〔2025〕第149号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决定书(地址: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黄河十六路东创业政务中心12号楼2楼214房间),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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