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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陈祝芬与你单位赔偿金劳动争议一案(滨区劳人仲案字〔2024〕第1011号)。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滨区劳人仲案字〔2024〕第10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工资9263.19元;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26480.19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黄河十六路东创业政务中心12号楼2楼,联系电话:0543-8330063),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