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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通微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477号),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您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现依法予以公告。限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滨劳人仲案字〔2024〕第477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工资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委地址:滨州市黄河十二路877号建大大厦十一楼。
滨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